明星避税方式大起底:成立工作室参股相关公司
来源:来源:北京商报
2018/06/05 17:03

  来源:北京商报


  知名主持人崔永元的一条微博,让“阴阳合同”成为时下业内外关注的热点话题。而这个“不能说的秘密”,在从业者看来却早已成为影视圈里的行业潜规则。伴随近些年来影视行业的持续高温,影视明星的酬劳也在水涨船高,他们又是如何遵守“依法纳税”,这一作为每一位公民都应当履行的义务?北京商报沸点调查小组对此展开了深入调查。


  纳税主体学问多


  若想弄清演员的纳税问题,首先需要搞清楚一个问题,那就是针对演员的演出合同,究竟谁才是纳税义务人?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表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释义: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从这个规定来看,是不是演员的演出合同中,演员是纳税义务人呢?未必,现实中要更为复杂,“主要原因就在于很少有演员作为合同的一方主体签订合同,经常是演员的经纪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这种合同中,演员没有签订合同,片酬也不是打到演员的银行账户里,自然演员不是纳税义务人”。


  北京商报沸点调查小组调查发现,通常情况下,片方会把演员的片酬打给演员的经纪公司,最终再由演员所在的经纪公司进行下一步再分配,即所谓的给演员发“工资”,“只有在这个时候,当演员拿到‘工资’时,才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赵虎强调。


  “然而,很少有片方或者经纪公司会直接把片酬打到演员的账户中,因为这样对于演员来说会很不划算”。制片人王亮表示,根据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规定,当个人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8万元时,税率是45%,这也就意味着扣除这区区8万元后的片酬,有近一半要进行上缴。


  因此,如今大部分的片酬都不是经纪公司直接给明星发“工资”,而是经纪公司与演员工作室有协议,经纪公司需要根据协议把一部分片酬打入演员工作室,最后由演员工作室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进行分配,而非《个人所得税法》进行最后的分配,这样一来会减少很大部分的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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