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主体功能为住房类建设项目应在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4年内竣工。这是记者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17日印发执行的《深圳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试行)》中了解到的。
办法旨在加强土地供应批后监管,规范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选取“建筑高度”和“建筑规模”两个关键指标作为确定具体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期限的依据。
办法规定,主体功能为住房类建设项目应在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4年内竣工;主体功能为非住房类建设项目的开工、竣工期限根据建筑高度和建筑规模来确定。非住房类建设项目地下室超过或等于3层的,其开工日期可以在相关规定基础上再延长6个月,竣工期限相应顺延。
办法还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未按时开竣工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并对出具证明材料的部门、认定的程序等进行了规定,规范了政府原因开竣工延期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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