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15家上市银行修订公司章程 收紧股东准入门槛
来源:网易
2018/05/29 15:10

  监管层对银行股东资质做出的各项严格规定正在逐一落实,部分银行甚至根据自身情况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股东准入限制条款。


  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3月以来,已有至少15家上市银行(含A股、H股、新三板)密集公告修订公司章程,以落实年初银监会发布的1号文——《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整体来看,中小银行在章程修订的进展中走在前列,其中江阴银行修订后的章程已于5月中旬获当地银监局核准。股份行中,目前只有招行、浙商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5家披露相关章程修订情况,但修订内容、程度不一,大行则均尚未对此公告。


  按照程序,相关章程的修订,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还需要股东大会的表决,并报监管机构审批后才能生效。值得注意的是,数家银行还将其股权管理办法的修订列入股东大会议案,并审议通过。


  股东准入趋严


  按照《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将关于股东管理的监管要求、股东权利义务等写入公司章程,在章程中载明股东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主要股东出资义务、未经监管批准或未报备的股东限制行使股东权利、对损害银行利益行为的股东予以严格监管四大内容。


  从实际披露情况看,除了这些内容以外,不少银行还在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中落实了《办法》的其他核心条款,比如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包括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的持股达到一定比例后的监管要求、合并持股比例的计算方式、金融产品持有银行股份的细节、主要股东的信息报送义务等方面。


  招行、宁波银行、鹿城银行等还在章程中明确,“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本行股份”。这也是《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要求。


  此外,还有部分银行在章程中对股东的准入提出了个性化的要求。譬如鹿城银行此前章程对股东准入的前提要求表述为“股东须符合向金融投资入股的条件”,上周已更改为“须符合向村镇银行投资入股的条件”。


  招商银行原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本行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并不附带任何留置权。但在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中,股份转让需要符合的前置条件除满足原有条件外,还加上了“本行章程”这一条件;同时还规定“本行股东转让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应当告知受让方需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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