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消息,云南省大理(楼盘)市人民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稳定商品住房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全面实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备案制度,杜绝申报价格虚高现象。
按照《通知》要求,新申办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的房源、2018年1月1日后已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的未售房源(未网签),应当向房管部门申报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申报备案价格应参照本市范围内同区域、同项目、同品质、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成交均价,且申报的价格变动幅度不得超过10%。
通知明确,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的预售价格,不得以“价外加价”等方式超出预售价格对外销售,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自申报预售价格备案之日起6个月内,每月实际销售均价不得高于已备案预售价格。预售价格6个月后方可申请调整,且每次上浮不得超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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