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名天津滨海明发广场(购房合同项目名为“和旭园”)向新京报记者反映,“距离交房时间超过半年后,开发商在未完成验收备案程序的情况下就通知业主交房。”对此,开发商方面回应称,已验收合格。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则表示,开发商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公示程序。
交房时间一推再推“购房合同中约定2018年1月1日以前交房,竣工验收未完成,我们就不会收房,这属于延期交房,我们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天津滨海明发广场6号楼业主李红(化名)告诉记者。
据李红提供的购房合同显示,明发公司(天津滨海明发广场开发商)于2018年1月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商品房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逾期超过120天,业主在向明发公司追究已付款利息的同时,还可以要求明发公司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十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另据部分业主提供的相关通知书显示,明发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下发通知,告知业主交房时间为4月18日。但4月12日,该公司又发出通知称,因去年雾霾停工周期较长,将交房时间统一推迟至5月31日。到了6月26日,该公司又发通知告诉业主,7月2日办理入住手续。
对于业主提出的项目不具备交房条件,7月11日,自称为开发商方面的王姓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开发商认为现在交房是可以的,验收已经合格了,7月2日我们可以交房,下发的竣工验收合格的证件写的是6月27日,但是现在还没有公示完,手上还没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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