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判处5人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
34岁的庞某伙同陈某等人购买“滴滴司机助手”软件,对“滴滴司机”软件与服务器间传输的数据进行修改,实现“拒单”“改变接单地点”等目的而不受平台处罚。近日,北京一中院终审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判处庞某等五人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
案发前,庞某是银川市一家通讯中心的负责人,陈某、贾某和肖某是其雇员,刘某则是一名司机。
海淀区法院一审认定,2015年8月,庞某成立某通讯中心,后招募被告人陈某、贾某、肖某为其中心工作人员。2016年5月至8月间,庞某伙同陈某等人从他人处购买“滴滴司机助手”(又名“终极神器”)软件后通过某通讯中心对外销售。其间,刘某负责代理、推广并销售上述软件。经核实,5名被告人因销售“滴滴司机助手”软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8200元。
经鉴定,“滴滴司机助手”软件是基于“滴滴司机”手机应用开发的软件,包含“滴滴司机”的全部功能,并且完全一致,在实现“滴滴司机”全部功能的基础上还可以进行“设置虚拟位置”“接单、拒单”“乘客筛选”三大功能,并可以详细设置参数,达到改变接单地点、拒绝接单、乘客筛选的目的而不受平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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