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药神》法律问题:专利保护规定合理吗?
来源:来源:中国律师网
2018/07/12 17:13

  作者: 王琴 桑洋洋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程勇并不是真正的药神,真正的药神不是一个人,而是药品专利保护、医疗保险政策、税收法律立场等各方面的日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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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不是药神》火了,炸裂的口碑和演员在线的演技让大家看到了中国电影的未来,针对人性、社会、医药制度和法制问题的冲突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有人说这部电影是中国版的《达拉斯买家俱乐部》和《熔炉》,无论如何我们希望能够通过个案引发社会关注继而推动司法甚至立法的变革。我们试图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角度出发进行介绍和解读,以进一步认识影片中所呈现的病人、医药公司的双重困境和冲突,探究谁才是真正的药神?


  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历史沿革


  《专利法》作为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社会科学技术创新的专项法律,其宗旨为推动社会科学技术进步,主要方式即为赋予权利人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时期内垄断性独占使用的权利。药品由于其本身性质的特殊性,我国专利制度对其予以保护的态度也经历了一个从不保护到保护再到通过强制许可制度予以平衡的动态过程。


  1984年《专利法》不对药品授予专利权。随着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频频以发展中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较低为借口向发展中国家施压。在此背景下,我国《专利法》在1992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正式开启了通过《专利法》对药品予以强制保护的阶段。同时,这一版的《专利法》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52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家可以在出现紧急状态、非常情况、公共利益目的的前提下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而这一规定也为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提供了最初的法律渊源。2005年11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37号,现已失效,失效时间为2012年5月1日),该办法第1条、第2条和第3条首次明确规定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国家和地方所面临的公共健康问题,传染病的范畴是指艾滋病、肺结核、疟疾等,而药品则是指用于治疗前述传染病的任何专利产品或通过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在我国预防或者控制传染病的出现、流行,以及治疗传染病,属于《专利法》第四十九条所述为了公共利益目的的行为。传染病在我国的出现、流行导致公共健康危机的,属于《专利法》第四十九条所述国家紧急状态(备注,由于我国《专利法》在2000年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该次修订后,专利权公益性强制许可调整为第49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了《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并宣布废止《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3),同时在《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12)中统一规定了专利强制许可程序的启动、范围、审查主体、裁决、终止等程序。该办法与我国《专利法》(2008年)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69号)的规定相结合,整体构建了我国药品专利权的强制许可制度。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为了满足国内市场以及相应国际市场的需求申请实施强制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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