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研究局NO.338
作者|杨志勇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本文独家首发自网易研究局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以下为简评:
草案第一条原文:将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读:这一条明确税收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概念。实质内容现行税法已有,但未点出“居民”。税收居民就全球所得纳税;非税收居民只就中国境内所得纳税。坚持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就是居民个人的规定没有变化。无住所的居住时间标准作了调整。原规定是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修改为满183天。183天和一年的表述有很大的变化,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临时离境有关规定,故实质上的变化不是半年和一年的差别。
草案第二条原文:将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合并,作为第五项,修改为:“(五)经营所得”。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居民个人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五项至第十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解读:引入“综合所得”概念,明确构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综合所得征收是针对居民个人的。中国税收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按年计算;非居民个人则按月或按次分项计算。
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不再保留“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该项所得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并入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显然,工资、薪金所得应该归属于综合所得。
草案第三条原文:将第三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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