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号开始实施的财税政策有哪些?相信大家肯定会很关注!下面整理了201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财税政策,希望对广大财务工作者有所帮助。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自2018年5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公告明确系列措施,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并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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