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自5月1日起将进行试点。税务总局27日举行2018年第二季度税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对这一政策进行了详解,参加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在缴费、投资收益、领取3个环节可享受税收优惠。
近日,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在试点地区实行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承保的一种商业养老保险,纳税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一定额度,对养老金账户积累阶段的增值收益免税,等个人领取时,再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邓勇介绍,“这种延期缴纳税收的方式也是目前多数国家采取的税收优惠模式。”
邓勇介绍,试点政策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投资收益、领取3个环节作了税收优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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